《有關香港黃金法例之部份內容》
1. 依照一九八四年一月十三日頒佈之一九八四年商品說明(標注)黃金及黃金合金法令,凡在貿易或商業過程中,除若干情況及例外,任何人供應之任何含金量不少於8K或千份之三百三十三之黃金或黃金合金製品,均須具有成色標注附隨發票或收據。
2. 示明成之標注必須:(1) 以阿拉伯數字,示明黃金含量成色之K數;(2) 以阿拉伯數字,示明黃金含量成色之千份數;(3) 以(足金)字樣,此是表示成色不少於990。
3.任何人在貿易或商業過程中,供應任何黃金或黃金合金製品,須在供應時向購買者發票或收根,列明:(1) 供應商之名字及地址;(2) 製品名稱及成色標注;及視乎製品情形列出;(3) 以黃金所製成部份及以其他部金屬所製成部份之說明;(4) 以不同成色之黃金所製成部份之說明;(5) 任何豁免標注之製品或其份之說明。
4. 供應商必須在開票日期後三年內,保留發票或收據之副本。
5. 凡未能遵守該標注令之商人,一經簡易訴訟程式定罪後,可被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;若經公訴程式定罪,則可被罰款五十萬及監禁五年。
3 則留言:
我买99金时(恒生)唔记得拿收据,有没有问题??
黃金無需收據去證明它的真假,要做假收據比黃金容易許多,銀行及金舖認金多過認收據!
想向大家請教,去周X生、周X福、六X...買,同去樓上舖買現貨金,有咩差別?係咪去樓上舖買會較化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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