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

補白:小官司大影響


昨日提及銀行家的本來身份是金匠,其後以「欺詐」發明了紙幣,再之後,他們又將「欺詐」行為合理化,發展出現代銀行制度,如部份準備金等,這成為資本主義的基石,「欺詐行為合理化」主要透過幾次訴頌而確立,《貨幣戰爭》中提及很少,唯有再找資料看。

1/1811年的「Carr v. Carr」案
2/1816年的「Devaynes v. Noble」案
3/1848年的「Foley v. Hill and Others」案──終審

兩位法官,Sir William Grant (上圖) 及Lord Cottenham裁定,人民存入銀行的錢即屬銀行資產,是人民「借貸」給銀行的,因為錢沒有記名,亦沒有放在特定的保險箱內,所以銀行有權隨意用這些錢,包括高風險投資,就算蒙受損失亦無需負責。終審後,案例被引用到美國,其後再擴散到全球各主要資本主義地方,直至今天。從此銀行無需100%儲備,而只需要有10%儲備。從此有法律依據可以以倍數速度印錢,成為通賬的基石!
-
裁決最大問題是扭曲了人民存錢入銀行是為了「安全保管」的「原意」,他們不是想「貸款」給銀行,否則人民就應成了銀行的債權人,有權在銀行倒閉時瓜分銀行資產,但事實紙幣上、法律上都沒有給予人民這種債權,那怎能說存款是一種人民借給銀行的「貸款」?
-
可惜,18世紀的英國,法律仍未健全,而銀行家等又透過種種方法將影響力滲進法院,像法官William Grant的叔叔就是一名與銀行家要好的商人。
-
更可惜是,在普通法、三權分立下,終審判決代表了難以改變的事實,所以到了今日,我們的存款仍被寫入銀行資產負債表中的「負債」一欄,銀行有權隨意用這筆錢,包括高風險投資,並反過來要政府成立存款保障制度去保障人民存款,大家說荒不荒謬?
-
雖然今日阿爺的部份制度亦跟了外國,但國內銀行卻是缺乏法律依據去實行部份儲備金的,國家有權隨時用行政指令要銀行上調存款儲備金,甚至要銀行做100%儲備亦可,那究竟「法治」是好還是壞?法治令我們無法推翻百多年前不合理的終審,應否在某些情況下不守法治?實在值得討論!但有一點可以肯定,如果中國式的調控,及國家主導的銀行體系成功,那對全球人民或者真是一次「大解放」!
-
(資料參考:The Case against the Fed)

8 則留言:

satan_wong 提到...

thx 祖兄,
資料好有用,尤其對於「安全保管」被扭曲為「貸款」,再由「貸款」變「資產」的問題。

chapman 提到...

現實生活有例證,就算放'保險箱'都唔代表一定安全....人地可以'唔小心'掉咗,又可以'暫時'未安排到俾你...

Lisa 提到...

我真係唔知錢放入了銀行, 就係借咗錢俾銀行 @_@

Eric 提到...
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。
Eric 提到...

都正常ga...你放錢入了銀行....銀行會比利息你ga mo....

匿名 提到...

銀行是人類歷史上產生的比較野蠻的掠水制度...

金多祿

chapman 提到...

無必要為任可人定性,最重要係睇清真相,同自己執生!!....非常多謝JOE兄分享資訊!!

satan_wong 提到...

無必要為任可人定性,最重要係睇清真相,同自己執生!!....非常多謝JOE兄分享資訊!! ------>>>good point~~~